




(鳳凰新聞網絡電視臺訊)聯系電話:15945722988白主任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自創辦以來,可謂是名聲顯赫,成績斐然,聞名遐邇,有口皆碑。不僅令百姓滿意,業內人士也是交口稱贊。從建所至今承辦全國、全省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上百件,取得了較好的案件結果,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始終以扎根黑土、服務龍江、回報社會為宗旨,為普及全民法律知識,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做出了突出貢獻。
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不僅重視律師隊伍建設、重視提高服務質量回報社會,更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和教育。輝煌的業績和普遍的贊譽使全所律師極為振奮,他們決心珍惜所獲得的榮譽,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精準地運用法律為人民全心全意服好務,不懈進取,再接再厲,再鑄輝煌。
以下是我所成立以來所受理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
馬春江、馬田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安達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1)黑1281民初981號
安達市人民法院判決書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黑1281民初981號 原告:馬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達市。被告:馬田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達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馬春江與被告馬田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春江、被告馬田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馬春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1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月息1分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5日,馬田偉因裝修安達市北環四道街營業房(興安街10委)向原告借款19萬元,口頭約定月息1分。2019年6月馬田偉給付了5萬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馬田偉辯稱,馬春江與馬田偉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雙方無借貸合意,馬春江也無錢款交付,馬春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法律依法予以駁回。理由如下:一、馬田偉因裝修房屋與馬春江有過債務往來,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馬田偉分別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8月4日向馬春江出具憑證,而本案金額根據馬春江陳述是2018年9月15日出借給馬田偉,且高達19萬元,雙方卻未辦理任何手續,與雙方交易習慣不符;二、如此大的交易金額,馬春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出借能力并實際向馬田偉交付款項,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馬春江與馬田偉系親屬關系。馬田偉分別于2018年10月3日、2019年8月4日向馬春江借款170,000.00元和110,000.00元,共計280,000.00元。馬春江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黑1281民初97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馬田偉欠馬春江借款28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給付90,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7月30日前給付190,000.00元及利息。馬田偉未按調解協議履行。2018年9月7日,馬春江在安達市天泉信用社借款100000.00元。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馬田偉是否給付馬春江借款及利息。馬春江雖然提供了視聽資料和其在安達市天泉信用社的貸款憑據等證據來證實與馬田偉有借貸關系,馬田偉應該償還其借款。但是,馬田偉對錄音予以否認,雙方的借款已由民事調解書予以了確認。馬春江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交付方式、款項流向,故馬春江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訴訟主張。綜上,馬春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馬春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00元,由馬春江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
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紅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安籽玥
案例二:
肇東市鑫燃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牛金榮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1)黑12民再13號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黑12民再13號 再審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市鑫燃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東市宋站鎮。法定代表人:董俊波,職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征,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牛金榮,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肇東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市凱邦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東市宋站鎮。法定代表人:楊悅北,職務執行董事。 再審上訴人肇東市鑫燃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牛金榮、肇東市凱邦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再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肇東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再6號民事判決及(2016)黑1282民初3315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肇東市人民法院重審。再審上訴人肇東市鑫燃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6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馮艷文 審判員 陳玉娟 審判員 董曉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康亞娟
案例三:
趙志祥與林永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1)黑0622民初1667號
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黑0622民初1667號 原告:趙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肇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林永和,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源縣。原告趙志祥訴被告林永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志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永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趙志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要求被告立即給付購房款25.000元,給付2007年4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82.500元2021年1月24日以后利息按月利2分計算到給付之日;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7年4月23日原告趙志祥與被告林永和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價格頭
25.000元。2013年該平房所在區域拆遷,原告與開發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書,開發公司同意給原告三個住宅樓一個車庫。2016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案外人林永志起訴原告及林永和,經法院判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因原告交付的購房款系以月利2分借的,故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后支付利息。被告林永和缺席未應訴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林永和與案外人林永志系兄弟關系,林永志在肇xx縣xx街有平房一處,2001年林永志外出打工,房屋委托林永和管理。2007年4月23日原告趙志祥與被告林永和就該房屋簽訂買賣協議,原告以20,000元價款購買該平房,被告林永和在事后將房屋產權人為林永志的產權證交付給原告。2012年3月5日原告與大人為林永志的產權證交付給原告。2012年3月5日原告與大慶天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該平房簽訂房屋置換協議書。2013年6月13日案外人林永志起訴趙志祥及林永和。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最終(2016)黑0622民初14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趙志祥與林永和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另查明,大慶天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案外人林永志就案涉房屋又簽訂了一份房屋置換協議書,并于2015年將案涉房屋拆除,置換給林永志的樓房已交付完畢。以上事實有賣房協議書、房屋置換協議書、(2016)黑0622民初143號民事判決書以確認。本院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趙志祥與被告林永和簽訂的《賣房協議書》被法院確定為無效,因此被告應返還原告購房款,購房款數額生效判決確認為20,000元,原告主張25,000元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本案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過錯,被告林永和明知其不是該房屋所有權人,卻對外出賣房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趙志祥在看到產權證所有人為林永志后還購買該房屋,對于無效后果應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本院確定為林永和承擔70%,原告承擔30%。返還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原物及孳息,故被告除返還購房款外,還應返還占有購房款期間的利息,利息的計算標準應參照原告購買房屋后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經查詢,為年利率7.11%),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經計算,2007年4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的利息為19,553元,被告按70%承擔,即13,687元,原告主張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永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對本案的抗辯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林永和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趙志祥返還購房款20,000元,并支付2007年4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間利息13,687元。2021年1月23日以后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11%,并按70%的責任比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駁回原告趙志祥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321元,由原告自負90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艷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書記員劉穎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案例四:
大慶市匯龍程宇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于鳳芹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21)黑0691民初1067號
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書(2021)黑0691民初1067號 申請人:大慶市匯龍程宇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大慶市高新區程宇廣場三層277號。法定代表人:周珣,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征,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于鳳芹,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大慶市高新區。申請人大慶市匯龍程宇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于鳳芹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使用執行查控系統,依法查詢被申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不動產。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依法使用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申請人于鳳芹名下的銀行存款及不動產。本裁定書作出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孟范亮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書記員馮健楠
案例五:
方芳、大慶市日昇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2021)黑06民轄終22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黑06民轄終22號上訴人(原審被告):方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慶市日昇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熱源街277號昌升商貿城03-06-20。法定代表人:陳德才,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國輝,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大慶市日昇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勇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上訴人方芳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日昇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昇昌公司)、田勇軍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333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方芳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雖在《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議書》中約定發生糾紛由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鳳法院)管轄,但該條款系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未向上訴人進行提示說明,所以該條款無效,對上訴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經常居住地位于武漢市江夏區。雙方簽署的《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議書》的簽約地點是在武漢市江夏區,原告提供的《購車合同》中也可以確認各方簽訂的協議是在武漢市江夏區。綜上本案應由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裁定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撤銷。本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日昇昌代方芳償還方芳所欠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項后向方芳進行追償,系由擔保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擔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日昇昌公司作為白被告方芳追索款項的代償人系接受貨幣一方,現日昇昌公司住所地為大慶市龍鳳區,故大慶市龍鳳區為合同履行地,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故,無論上訴人方芳所主張的《信用卡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議書》中雙方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原審裁定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 慧 審判員 劉清賢 審判員陳麗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瑩書記員范譯勻
案例六:
姜桂蔓、孫賀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1)黑01民終5263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黑01民終5263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桂蔓,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方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賀,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方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樂彤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民慶街20號。法定代表人:姜萍,經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智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莉,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原審第三人:王雪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哈爾濱香坊區。 上訴人姜桂蔓、孫賀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樂彤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曹智明、姜莉、原審第三人王雪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099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姜桂蔓、孫賀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本院認為,姜桂蔓、孫賀在本院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準許上訴人姜桂蔓、孫賀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10470元,減半收取5235元由上訴人姜桂蔓、孫賀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秀艷 審判員 陳雙 審判員 莊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李雪
案例七:
吳鵬、李雪東盜竊二審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2021)黑06刑終84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黑06刑終84號 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吳鵬,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戶籍所在地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20年9月1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
審,同年9月10日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1年3月19日被該院逮捕,F羈押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上訴人(一審被告人)李雪東,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金鄉縣)。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1年3月19日被該院逮捕,F羈押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辯護人候強,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一審被告人)杜占全,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1年3月19日被該院逮捕,F羈押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辯護人李方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審被告人宋偉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日10日被逮捕,F題押干大慶市第一看守所。一審被告人陳麗軍(綽號小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11年11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 一審被告人王慧宇(曾用名王七斤),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14年7月4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大慶市第一看守所。一審被告人齊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大慶市第一看守所。一審被告人徐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戶籍所在地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逮捕,F羈押干大慶市第一看守所。一審被告人何慧超,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大慶市(戶籍所在地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2020年9月1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縣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1年3月19日被該院逮捕,F羈押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看守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審被告人宋偉峰、陳麗軍、王慧宇、齊闊、徐建新、何慧超、吳鵬犯盜竊罪,一審被告人李雪東、杜占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黑0624刑初77號刑事判決。吳鵬、李雪東、杜占全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黑0624刑初77號刑事判決。二、發回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于濤審判員陳浩 審判員于雪雁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建興 書記員李楠楠
案例八:
潘慧與王明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0)黑0602民初2399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判決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黑0602民初2399號原告:潘慧,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振營,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明嬌,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高新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潘慧與被告王明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慧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振營、被告王明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潘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王明嬌立即歸還原告潘慧借款本金79萬元;2.被告王明嬌承擔本案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日和2020年5月21日,被告王明嬌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潘慧借款29萬元和50萬元。被告王明嬌承諾周轉一周左右歸還,多次崔款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潘慧的借款,故原告潘慧訴至法院。被告王明嬌辯稱,原、被告之間無借款合意,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潘慧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原告潘慧出示的郵政儲蓄銀行明細查詢單二份、被告王明嬌出示的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一份、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對賬單一份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券仿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王明嬌出示的欠條一份,證明79萬元返還給潘嬌之后,潘嬌又讓被告王明嬌出具欠條,被告王明嬌未簽字。該欠條是潘嬌向被告王明嬌提供的,因此該筆借款與原告潘慧無關。原告潘慧質證對其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該證據無效力,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不具備證據效力,該欠條沒有借款人簽字,內容也沒有說清借款來由及是否借款,是否收到等內容。被告王明嬌說是某人提供的,原告潘慧也不知情。本院認為,該證據無相關人員簽字,故本院不予確認。結合本院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2020年5月2日,原告潘慧向被告王明嬌銀行賬戶轉款29萬元,轉款憑證附言記載為“借款”。2020年5月21日,原告潘慧向被告王明嬌銀行賬戶轉款50萬元,轉款憑證附言記載為“借款”。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潘慧以銀行轉賬憑證提起本案訴訟,被告王明嬌辯稱雙方之間無借款合議并提供其與案外人的銀行流水作為證據。本院認為,被告王明嬌與案外人之間的銀行流水系另案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原告潘慧提供的證據明確記載案涉款項為借款,故被告潘慧主張其與原告潘慧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潘慧主張其與被告王明嬌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原告潘慧要求被告王明嬌償還借款79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明嬌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潘慧借款79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00元、訴前保全費3520元,合計15220元,由被告王明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韓濤 人民陪審員 李艷華 人民陪審員 吉萬霞
二〇二〇年 十一月九日書 記員 張亞芳
案例九:
姜連奎、楚明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
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20)黑民申1035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黑民申10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姜連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慶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志勇,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楚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楚俊強(楚明全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達市聯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安達市新興街9委**。法定代表人;王曉杰,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路道朋,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龍南。法定代表人:孫龍德,該公司執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軍,該公司企管法規部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豐,該公司第四采油廠第四油礦員工。再審申請人姜連奎因與被申請人楚明全、安達市聯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眾公司)、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紅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67號及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終9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姜連奎申請再審請求:再審本案,并改判油田公司、聯眾公司、楚明全給付工程質保金164,130.13元。事實和理由:姜連奎與楚明全簽訂的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油田公司扣留質保金30萬元,姜連奎與油田公司間雖無合同關系,但姜連奎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故油田公司應將質保金支付給姜連奎、楚明全建設..
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故油田公司應將質保金支付給姜連奎。二審判決后,油田公司于2019年11月主持聯眾公司、姜連奎、楚明全簽訂《承諾書》,由第四采油廠向聯眾公司支付質保金297,095元,再由聯眾公司向楚明全和姜連奎分別發放質保金。姜連奎認為該承諾書無效,楚明全并未施工,無權獲得工程款收益,不可能獲得質保金。姜連奎當時簽該承諾是迫于壓力,且該承諾足以證明油田公司欠付質保金的事實,全部質保金297.095元都應歸其所有。2020年4月28日,油田公司通過聯眾公司向姜連奎支付質保金132.964.87元,尚欠164.130.13元,應由油田公司、聯眾公司及楚明全繼續對其支付。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一)、(六)項申請再審。本院認為,本院再審審查期間,姜連奎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1月11日形成的《承諾書》及2020年4月28日收到132.964.87元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聯眾公司、楚明全、姜連奎三方在油田公司的主持下就質保金297.095元問題重新達成協議,由第四采油廠向聯眾公司支付質保金,楚明全與姜連奎分別計取。油田公司、聯眾公司、楚明全認可出具《承諾書》的情況,但聯眾公司在本院審查時還提交了姜連奎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承諾書》《收據》,說明收到132,964.87元質保金后,“此兩項工程款項(含質保金)一全部結清”,F姜連奎認為前述兩份《承諾書》及《收據》所達成的約定無效或因受脅迫而簽字,主張其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油田公司支付的質保金應全部歸其所有,屬于在本案二審判決之后各方當事人達成關于質保金支付問題約定,姜連奎據此主張權利。由于一、二審法院已經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進行了認定,按照當時的證據情況,依據姜連奎承諾的“該工程一次結清”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八條第一款規定:“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倍B奎提交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并不存在,屬于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的新事實及新約定,其可以據此另行提起訴訟,故姜連奎再審申請所依據的證據不屬于前述規定新的證據,本院亦無指令二審法院再審的必要,姜連奎基于發生的新事實,對新約定的效力及其如何履行問題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姜連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劍審判員李紅敏 審判員蘭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楚齊 書記員劉丹